我国矿业用地政策大盘点
发布时间:2022-07-04 17:14:37 浏览量:
发布者:hyjgc
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”,是今年第32个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。十分珍惜、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基本国策。矿用土地,作为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矿业开发利用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、矿山生态修复、国土空间开发规划等方面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。
如何统筹好土地管理与矿业开发的关系,使矿业开发利用与中央节约集约用地精神、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?
多年来,国家相关部门坚持法治为先、问题导向、综合治理,在持续推进相关政策改革、保障矿业正常运行的同时,有效提升矿业用地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。
在用地取得上,矿山生产用地可通过临时用地、征地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获得。对于使用时间短、并且可以快速修复的土地,可以适用临时用地的法律规定,按照现行临时用地的要求办理用地手续。依据2019年修订后的《土地管理法》,除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外,大部分经营性采矿用地已无法通过土地征收方式进行供地;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新的供地方式,规定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、商业等经营性用途,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,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出让、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”。
应该看到,矿业用地尤其是采矿用地,由于矿产资源赋存条件、开采方式不同,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、复杂性。有研究曾将采矿用地的特殊性归纳为:采矿用地利用方式不同对土地的影响不同;采矿用地类型多,情况复杂;采矿用地的使用期限由矿产资源开采周期决定,等等。
同时还应看到,矿用土地在法律属性上归属建设用地的工矿用地,又可细分为矿产勘查用地和矿业生产用地,而矿业生产用地又可细分为工业用地和采矿用地两个细类。因此,矿业用地的取得须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,灵活采用临时用地、征地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不同方式解决。而现实中,矿业用地审批涉及自然资源、林业、环境等部门,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。尤其是采矿用地,按建设用地管理,长期以来存在用地取得时限长、成本高、退出难等问题。
进入新时代,生态文明建设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土地管理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衔接好相关法律法规,处理好依法采矿与合理使用土地关系,成为矿业用地政策改革完善的落脚点。
当然,矿用土地政策法规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,既需要理顺历史遗留的问题,也需要契合时代发展的背景,更需要多方合力,创新举措。相信,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的深入、改革探索经验的不断积累,矿用土地政策将在协同矿业开发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矿山生态修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。